《全國水土保持規劃(2015-2030年)》
第四章 預防保護堅持 “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加強監督、嚴格執法,全面監控和治理生產建設活動和項目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章 綜合監管 第一節 監督管理 第二條 加強水土流失預防工作的監管:……研究制定生產建設項目或活動的禁止和限制條件,健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和設施驗收等制度。”
《上海市水土保持規劃(2015-2030)》
第四章 上海市水土流失治理總體布局規劃 第一節 水土流失易發區劃分 第三條 上海市易發區劃分 第二款 集中式開發建設區域:主要包括主城區、新城、新市鎮鎮區、工業園區(產業基地)、特定大型公共設施等。此類區域生產建設活動集中且頻繁,地表擾動較大,極易產生水土流失并造成環境危害,應重點進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上海市水土保持“十三五”規劃》
第三章 第一節 3.1總體目標 至“十三五”末 基本建成與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監測體系和綜合監管體系,自然水土流失和人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得到改善。
水保[2019]160號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
【關于報告書和報告表】: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關于報告書和報告表的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以下簡稱其他審批部門)審批,其中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承諾制管理。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 方米的項目,不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嚴格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對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要求的一律不予許可,嚴守生態紅線。 對實行承諾制管理的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承諾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要依法撤銷水土保持行政審批決定并追究承諾人的相應貴任。
【關于監測】: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項目,應當依法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 實行水土保持監測“綠黃紅”三色評價,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根據監測情況,在監測季報和總結報告等監測成果中提出 “綠黃紅”三色評價結論。 監測成果應當公開,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期間將水土保持監測季報在其官方網站公開,同時在業主項目部和施工項目部公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監測評價結論為“紅”色的項目,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關于監理】:凡主體工程開展監理工作的項目,應當按照水土保持監理標準和規范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其中,征占地面積在2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應當配備具有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格的工程師;征占地面積在20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應當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監理任務。
【關于設計和施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把設計和施工管理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開展水土保持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按程序與主體工程設計一并報經有關部門審核,作為水土保持措施實施的依據。棄渣場等重要防護對象應當開展點對點勘察與設計。無設計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過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
嚴格控制施工擾動范圍,禁止隨意占壓破壞地表植被。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管理,在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 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水土保持貴任,強化獎懲制度,規范施工行為。
【關于黑名單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水土保持信用體系,全面實行水土保持信用監管。 對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施工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根據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點關注名單” 或者”失信黑名單”,并在水利行業、國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臺發布,對水土保持違法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和社會監督,讓違法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有關行業自律組織,要加強對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的自律管理。
【關于強監管】:各地要以組織實施水土保持遙感監管為契機,切實提升水土保持監管能力和手段,及時精準發現、嚴格認定和嚴肅查處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近期,以長江經濟帶等地區為重點,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專項行動,對存在“未批先建”“未驗先投”“未批先棄”等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關于責任追究】:對生產建設中發生的水土保持問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問題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確定違法違規情形,認定責任單位并經責任單位確認,依法嚴肅追究生產建設單位、技術服務單位和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